中世纪“案件审判实用手册”:宗教裁判所的另一张面孔

  • 小编 发布于 2019-11-29 08:05:33
  • 栏目:历史
  • 来源:切割地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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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江隐龙

1242年,佩纳福的圣雷蒙为巴塞罗纳的宗教裁判所撰写了一本“案件审判实用手册”,书名就叫《指南》;两年后,贝尔纳和约翰再次撰写了一本《宗教裁判程序》。两位作者可能不会想到,他们写的这两本手册将在之后的几百年间成为宗教裁判所审判程序的指导性文件,以至于成为之后所有同类手册的渊源。

无论从史实角度还是大众文化层面,宗教裁判所都称得上“声名狼藉”。且不用提及各类专著及文学作品中关于宗教裁判所审判官们刑讯逼供、滥杀无辜的事迹,仅审判布鲁诺、圣女贞德和圣殿骑士团诸案的惨烈与专断,似乎也足以将宗教裁判所钉在耻辱架上。那么作为宗教裁判所的“案件审判实用手册”,这两部作品的内容是否也会沾满邪恶与暴戾呢?

事实并非如此。《指南》与《宗教裁判程序》的审判对象收缩在宗教视野下的“异端”,而且对“异端”的发现、讯问、审判、惩罚等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尤其是《宗教裁判程序》,对被告的辩护权及悔改者的和解程序都做了明确规定。如果宗教裁判所只为排除异己,那这两本手册的规定在追求“程序正义”层面就显得过于繁复且没有必要了。那么,是后世对宗教裁判所有太多误读,还是这些手册为了维护教会的正义性使用了太多春秋笔法?

中世纪“案件审判实用手册”:宗教裁判所的另一张面孔

《权力的游戏》中的火刑带有浓浓宗教气息

评价宗教裁判所,必须回归历史。如果抛开中世纪法律体系相对落后、宗教信仰深入人心的时代背景,就无法理解宗教裁判所何以诞生、发展,又何以在16世纪前后走向高潮,更不能理解为什么天主教的教士们会花费如此多的心血在审判程序上。20世纪后,教皇约翰·保罗二世开始逐渐开放“神圣法庭(天主教全教宗裁判所)”档案,学者们在查阅研究之后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在宗教裁判所的审判过程中酷刑并不多见,纵然是以恶毒著称的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受审者中执行死刑的也不过百分之一,《指南》与之后类似手册所共同建立的“程序正义”并非粉饰。

或许可以这么说:文学、影视作品中的沾满血色、禁锢思想的宗教裁判所是真实的,但通过这些“案件审判实用手册”,后人也会发现一个崇尚正义、救赎世人的宗教裁判所——这个宗教裁判所,同样也是真实的。

中世纪“案件审判实用手册”:宗教裁判所的另一张面孔

宗教裁判所

从异端到宗教裁判所

《指南》的诞生源于宗教裁判所,而宗教裁判所的诞生源于“异端”。

“异端(Heresy)”,指宗教内部与“正统(orthodox)”信条相抵触的观念和理论。没有“大一统”的思想就一定会出现“异端”,“异端”与“正统”的概念相辅相成——早在前325年,不接受《尼西亚信经》的阿里乌斯教派就被斥为“异端”。2到5世纪的欧洲时局混乱,各种民族、文化和思潮碰撞加剧,在这一时期兴起的基督教团在不同的地域背景下自然而然形成了有所区别的信仰指向,“异端”与“正统”的划分也日渐明显。早期教会已经出现了对“异端”的批判,神学家奥古斯丁认为背教者应当如《圣经》所述的不忠实的妻子那样受到惩罚,与这种理念相对应的是,基督教团的主教在很早里便开始裁判基督徒之间的纠纷并对违法方施以制裁。当然这种制裁更多限制在宗教内部,并非国家与法律意义上的惩治。

虽然在罗马帝国时期,基督教教规与帝国律法并不统一,但当罗马帝国皇帝狄奥多西一世于392年颁布法令确立基督教为国教时,“异端”与“违法”依然有了逻辑上了共通之处。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整个西欧陷入漫长的动荡期,罗马教廷作为在乱世中唯一保持了完整行政、经济系统的“跨国”组织逐渐为新兴日耳曼诸国所接受,并在艰难的运作与经营中取得了越来越大的影响力。当西罗马帝国于五世纪末灭亡时罗马教廷还在为教会的未来而担忧,而在800年时,教皇已经能运用熟练的政治手腕加冕法兰克国王查理一世为“罗马人的皇帝”,到了11世纪,罗马教会已经开始试图建立世界教会,1096年开始的十字军东征就是在这一背景下爆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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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古斯丁

十字军东征主要的讨伐对象是西亚——从欧洲的视角来看是东方——的异教徒。东征在初步取得了颇为辉煌的战果,但东方的思潮也随着战争与商品流通大量渗入欧洲。“正统”具有唯一性,思想多元化势必带来“异端”运动的加剧。最初教会并未对这些“异端”采取过于严厉的打压政策,但而当“异端”的存在已经足以引发传统信仰体系的“礼崩乐坏”时,教会便不得不开始防御了。转折点发生在12世纪末,因为1167年韦兹雷会议上出现了判定异教徒(不是“异端”)有罪并处以火刑的记录。不过这个时间点并不重要,因为很快,负责“异端”审判的专业机构将被正式规定。

1184年,教皇卢修斯三世于维罗纳公会议上发布通谕《反对异端》,命令各教区主教建立异端审判法庭,驱逐“异端”、没收“异端”的财产并判处他们“永远受辱”,甚至开创了掘异端者遗骸的先例。《反对异端》是建立宗教裁判所的开端,也被视为世界上第一份“用超越国家之上的观点”对付“异端”的文件。

《反对异端》无疑是一份言辞犀利的通谕,但其执行效果显然不能令教廷满意。以至于教皇英诺森三世在1215年召开的第四次拉特兰会议上,针对“宗教审判庭的失败”还要进一步明确对懈怠的主教规定了解除教职的惩罚。第四次拉特兰会议成果非凡:会议发布的教规责成教会及世俗政权始终不渝地迫害异端者;强化了对不改悔的异端分子没收财产、解除公职和绝罚的规定;改组旧僧团,催生了日后在镇压“异端”中异军突起的多明我会、方济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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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字军东征地图

1229年的图卢兹会议两次细化了第四次拉特兰会议的理论。当时的教皇格列高利九世将镇压“异端”视为责无旁贷的任务,由此图卢兹会议将宗教裁判所的职权进行了大幅度增强:比如设立有常任法官的特别法庭、明确主教的宗教裁判员任命权、平民需宣誓忠于天主教以自证不是“异端”、鼓励告密并对告密者施以奖赏……两年后,格列高利九世在此基础上发布了“绝罚赦令”:对所有“异端”分子施以绝罚。

依天主教理论,受绝罚者死后灵魂不能进入天堂,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这一惩罚几近于极刑。伴随绝罚的还有很多“世俗惩罚”,包括终生监禁、没收财产、掘墓焚尸,相关惩罚甚至会涉及受绝罚者的子女。在以多明我会、方济各会为代表的托钵修会群体的严格执行下,这些惩罚得到了极好的贯彻,同时也激怒了被定为“异端”的群体,以至于导致宗教裁判所著名审判官彼得于1252年被暗杀。彼得遇刺事件激怒了当时的教皇英诺森四世,后者发布《论彻底根除异端》,批准宗教裁判所使用酷刑;1265年,克莱门特四世下令主教和修士兼任“宗教裁判所审判官委员会成员”,至此,宗教裁判所无论从理论、法律、制度、人员等角度来看,都已然蔚为大观。此后除了英国和北欧,宗教裁判所在各个天主教国家普遍建立,成为中世纪一道最富标识性的风景。

教会通过法律形式对镇压“异端”进行制度构建,与教会法的发展关系密切。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罗马教廷在缺乏世俗政权支撑的情况下必须建立一套强大的内部规则,在此基础上,《圣经》、神学家著作、教皇的通谕、敕令、重大会议决议以及教会的规则章程在长时间的融合、演进后就形成了中世纪通行于整个天主教会并影响到世俗政权的教会法,而教皇在面对“异端”时也自然会援引、创设新的教会法以满足现实需要。《反对异端》、《论彻底根除异端》、“绝罚救令”作为镇压“异端”的重要文件,同样也是教会法的重要组成内容;在神学与法学共同构建的制度体系下,教会使用宗教裁判所的形式开展镇压“异端”工作可谓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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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济各会修士服

教会法的救赎与仁慈

宗教裁判所制度的形成过程相对迅速,这源于教会司法系统原本拥有的深厚基础。天主教会并没有完善的教会法庭,非常任法官也只能依靠其宗教学识及经验进行审判,直到11世纪末,在教会改革的兴起及教皇制的确立下,教会才渐渐出现了司法专业化的趋势。至卢修斯三世发布《反对异端》时,已经有不少主教开始任命受过法律训练的专业人士充当法官代为处理教会法律事务。13世纪,教会已经建成了体系健全、层级分明的“教皇法院——大主教法院——主教法院”三级司法机构,罗马教教枢密院、圣堂审查院、圣轮法庭、忏悔法庭等司法机构也在这一时期逐渐成立。

与教会司法机构一并发展起来的还有相应的诉讼程序。教会法诉讼程序结合了罗马法与日耳曼习惯法,并针对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做了各有侧重的规定。中世纪的教会占据着最好的教育资源,这一情形在法律层面的体现就是教会法不乏相对先进的理念与制度构想。比如,在诬告盛行的情况下,教会引入了“以誓涤罪”原则,允许被指控者的宣誓帮助人起誓证明其清白;又如教皇亚历山大二世早在1063年就下令禁止采用神判法取证,第四次拉特兰会议再一次明令废止了神判法。圣水、热铁等神判法无疑能够充分体现教会意志,但当司法体系日渐完善、法律观念经院哲学化后,教会也希望运用更为理性、宽容的方法来区分世人的罪孽与罪行。这一思潮在多大程度上被实现或许还有待认证,但它毫无疑问影响了宗教裁判所的制度设计。

宗教裁判所设立的目标不是惩罚,而是救赎;对“异端”的绝不能草率,而需要无比细致。在几代教皇的构建下,宗教裁判所的审判官主要从多明我会和方济各会选出,这些教士大多正直严谨、精通神学与法学。1311年维恩会议要求审判官最低年龄为40岁,这些规定都试图在审判官选任的源头减少错判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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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教士

除了学知,审判官的道德同样被严格要求。一位经验丰富的宗教裁判所审判官贝尔纳·居伊曾如此总结:“宗教裁判所审判官, 须在工作中投入十二分的勤奋与热情, 既是为了坚定信仰也是为了拯救灵魂,更是为了铲除‘异端’。须以认真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件事, 不畏艰难, 每时每刻都须保持冷静的头脑,不得因懒惰而降低办事效率。面对危险应当无畏, 面对死亡亦能坚持到底。应做好准备在正义生涯中吃苦, 既不招引危险, 也不因害怕而逃避责任。对待祷告者和阿谀奉承之人, 须冷静镇定对待, 不能受其丝毫影响或蛊惑。须铁面无私,不得对任何请求(无论是请求延缓时间还是减轻惩罚)施以同情之心。无论在何地, 无论何种状况, 都不能因为一时软弱或一己私欲而妥协,因为这样便会彻底摧毁自身工作的能力与价值。在审案过程中须仔细斟酌, 以期作出可能达到的最佳裁判。须以一颗热忱之心去聆听、去讨论、去调查,事实真相在最后关头总会浮出水面 。 一个公正的审判官须得学会忍耐、控制情绪, 对肉体行刑时可以面露同情之色, 但内心却绝不能动摇正义与仁慈, 须时时挂在心上, 所做出的任何抉择都须远离贪婪与残忍之心。”

审判者的道德水准未必会能给予审判本身以正义性,但却能从中体会出审判的初始动机。对于贝尔纳·居伊们而言,审判官的职责不是为打击犯罪,而是为了让“异端”认识到其背叛并回归到上帝的怀抱中——《指南》与《宗教裁判程序》等手册,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与信仰诉求下问世的。

1242年,巴塞罗那教区接收到建立宗教裁判所的命令,教区主教皮埃尔·巴拉特遂将制度建构的任务交给了曾帮助格里高利九世起草过通谕的协蒙,而成果就是《指南》。《指南》作为手册的奠基之做,将重心放在了对“异端”的认定、审判、惩治等方面;两年后,英诺森四世命令审判官贝尔纳和约翰编撰《宗教裁判程序》,其重心已转移到审判程序上。在此基础上,1323年的《异端宗教裁判实用手册》、1360年的《宗教裁判指南》等手册逐渐问世,宗教裁判所的审判程序也愈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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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皇像

重点在于,通过这一系列手册建立审判程序不仅称不上凶残,反而尽可能地体现出了教会法的仁慈。有告发与传讯阶段,“异端”信徒若能在为期约30天的“恩典时期(time of grace)”自首并真心忏悔,则只予以短暂的监禁等轻微惩罚。被告发的“异端”信徒直到选修审讯期间才予以监禁,而监禁室通常宽敞明亮,而非阴暗潮湿的牢房。否认告发的嫌疑人有权利根据起诉书寻找证据,审判之后也可以针对审判结果层层上诉直至教皇法院——虽然普通民众的财力无法支撑这种上诉,但依然有人通过上诉被宣判无罪。

相比于同时代的世俗法庭,甚至是其他文明中的司法机构,宗教裁判所的制度设计都远远称不上严酷,甚至还出现过世俗监狱的囚犯为了转至宗教裁判所不惜自称是异端的案例,历史的复杂性,在这样的事件中展露无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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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世俗刑具

纠问式审讯与刑讯逼供

宗教裁判所作出的刑罚大致包括以下几类:简单补赎、耻辱性补赎、公开鞭笞、没收财产、监禁和火刑。简单补赎的种类较多,形式也相对灵活,如诵读祷词、朝圣、戒律约束、斋戒及罚款。这些补赎轻微但执行严厉,因为没有完成这些义务的补赎人将被认为心怀“异端”,会被立刻送至世俗权力机关。耻辱性补赎相对严苛得多:补赎人需要佩带两枚黄色十字架,一枚戴在胸前,一枚戴在肩上,且不得身穿黄色衣服。这种刑罚看似轻微,但却如刺配一般公示着补赎人的罪恶,直到彻底断绝补赎人的社会关系。相对来说,公开鞭笞虽然需要承受肉体上的痛苦,但在非行刑时间毕竟不会影响补赎者的社交,与耻辱性补赎相比孰轻孰重,谓补赎者冷暖自知。

没收财产与监禁为世俗法庭中亦常见的财产刑与自由刑,宗教特色相对较弱;值得一提的是火刑。针对“异端”的火刑不仅仅是刑罚这么简单,它更接近于公众仪式:火刑多选择在城市中心广场举行,受刑者先被押上街头游行,随行的宗教裁判所成员则举着白色的十字架,不断奉劝“异端”们改邪归正。游行结束后由审判官宣布判决,再之后开始执行火刑——不过修士们直到最后一刻都会一直期待着“异端”的忏悔,只要受刑者愿意悔改,将立刻终止执行火刑。如果受刑者终不愿意悔改,在行刑前修士们会先将其缢死,以缩短其苦难。

火刑的引入源于教会的以下信念:“异端”应被真正的火焰吞没,永远打入地狱。从某种层面上来看,火刑意味着教会救赎的失败,所以宗教裁判所对火刑在心理上有着天然的排斥。然而,这不足百分之一的火刑案例因为太具有视觉冲击感,以至于成为宗教裁判所刑罚的重要代表,这不得不说是一种黑色幽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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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刑柱上的贞德

相较于同时期的世俗司法制度,宗教裁判所的刑罚体系并不算严酷,那后世将刑讯逼供的标签扣在宗教裁判所身上只是一种误读吗?也不尽然。

中世纪欧洲大致存在两种审讯方式,一种是控告式,奉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审判官作为居中裁判者,判定证据充分的一方胜诉;另一种是纠问式,审判官通过告发或内心确信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前者带有浓浓的罗马法传统,而后者则由天主教所创设,经第四次拉特兰会议确认后成为宗教裁判所的“招牌”审讯方式。

在纠问式审讯中,审判官会做好充分的准备,调查被告人并认真研究其被认为是“异端”的原因,从而得出被告是否为“异端”的结论。纠问式审讯的目的在于确认“异端”,但因为审判官同时是原告的侦查人员,在开展审讯之前往往已经对被告进行了有罪推定,故而更倾向于使用一切办法让被告人承认罪行,而不是接受被告人的辩驳。经验丰富的审判官往往极善设计语言陷阱,运用种种诱供和逼供手段让被告承认自己的罪行。而当这一系列手段不奏效时,审判官的注意力会自然而然转向酷刑,刑讯逼供便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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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神判法,纠问式审讯先进太多

刑讯逼供不是刑罚而是审讯手段,在纠问式审讯制度得不到有效制衡的情况下,这一手段的出现几乎是必然,但绝不能因此认为刑讯逼供符合宗教裁判所的本意。纵然1252年英诺森四世在盛怒之下授予审判官通过酷刑获取口供的权利,但历代教皇均认为酷刑是一种万不得以的手段,仅可“应用一次且以不损害手足及生命为原则”——毕竟宗教裁判所的出现是为了拯救而不是毁灭。

酷刑的出现源于精神世界重于物质世界的教义——鉴于再严重的酷刑也不足以替上帝复仇,审判者采用何种方法拯救“异端”自然也不再重要。然而酷刑一旦出现便难以控制。鞭打、火煎、倒吊、拷问、长期囚禁等刑讯逼供渐渐普遍,“应用一次”也被或有意或无意地解释为“每次审问施行一次”。如果膨胀的权力与道德素质不够高的审判官相结合,酷刑便更容易一发不可收拾,以至于不少宗教裁判所在实际执行中成为酷刑的代名词。恰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那些散落在常态审判下的非常态审判,连同它们所引发的悲剧,最终将宗教裁判所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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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鲁诺案背后还有太多故事

结语

房龙在《宽容》中如此写道:“整整五个多世纪里,世界各地成千上万与世无争的平民仅仅由于多嘴的邻居道听途说,而半夜三更从床上被拖起来,打入地牢等待审判。他们不知道自己的罪名,也不知道证人是谁,不许联系亲属,更不许请律师。如果他们不认罪,那就严刑拷打到认罪为止。直到最后被处死,他们也不会知道自己为何遭受如此不幸。更有甚者,已经入土为安几十年的人也会被挖出来判罪,他们的后裔则要因此被剥夺财产。这些事情现在看来耸人听闻,但在当时却稀松平常。宗教审判官不仅可以因此中饱私囊,流氓也可以借此恫吓良民,白吃白住。甚至有一些人做起了职业的密探,检举、揭发,或者捏造他人的罪行。”

天主教的法典中则有这样一段话:“主教及其他高级教士要记住他们是牧师而不是刽子手,他们是管理自己的臣民,而不是统治他们,要像爱子女和兄弟那样爱他们。如果他们犯了过失,要努力用呼吁和警告使他们识别恶,为的是不用正当的惩罚来处罚他们;而如果仍然出现由于人的脆弱而犯的过失,那就应当像使徒教导的那样使他们改正,并借助于说服和热情的请求来恪守仁慈和宽容。因为在许多这样的场合,善意比之严厉、仁慈比之暴力大有好处。而如果罪行严重,需受惩罚,那应当严厉同温和并用,公正同怜悯并用,严格同仁慈并用,为的是不致造成激烈的对抗,维持对民众有益而必要的纪律,为的是使受罚者改正。如果他们不愿这样做,那就让落到他们头上的惩罚成为其他健全的人的鉴戒,使他们防止罪恶的事业。”

房龙口中的宗教裁判所已经有太多人知道,手册中的宗教裁判所却因此被深埋于历史的尘埃中。宗教裁判所有阴暗的一面,血腥的一面,邪恶的一面,但它还有不乏光明另一面,曾经被无数心存信仰的审判官们,书写在一本本中世纪的“案件审判实用手册”。

中世纪“案件审判实用手册”:宗教裁判所的另一张面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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