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前夫离婚后,女子莫名背上百万巨额债务,带着儿子有家不能回

  • 小编 发布于 2019-12-11 18:59:34
  • 栏目:社会
  •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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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邵阳讯 “感谢检察官为我伸张正义,帮我免除了百万元债务;感谢检察院给了我清白!”12月6日,曾某和家人来到了邵阳市检察院,把印有“铁面无私申正义,救苦扶弱暖人心”的锦旗送给检察官张京军。

“四年多了,我唯一的自有房产被法院执行,有家不能回,带着儿子在外漂泊,患上了抑郁症没钱治病,还是百万巨额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人……幸亏检察院帮我主持公道!”说起曾经的遭遇,曾某泣不成声。

莫名其妙成被告

“这笔债务确实跟我没有任何关系,是我前夫背着我在外面借的钱,而且我也没有动用过一分钱,如果说这些钱是用在了家庭生活上,我也就认了。”2017年4月21日,在邵阳市检察院,曾某和该院民行科检察官张京军诉说着自己的委屈。

曾某,邵阳市人,是一家医院的职工。前夫唐某德于2014年10月以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100万元,月息5%,并出具了借据。李某峰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据上签字。2015年8月至2016年10月,经法院一审、二审先后判决,该案借款应为唐某德与曾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曾某需向王某承担100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

“那些借据我本人都没有见过,钱也没有经过我的账户。我和前夫在2009年就感情破裂了,婚后有一个小孩,2014年我们已经分居多年,借钱的时候我们只是没有办离婚手续而已。我前夫瞒着我在外面借钱,我毫不知情,而且借的钱根本就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曾某表示, 在省高级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她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发现,在这一案件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的意见认为:“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第2项意见要求:“已经终审的案件,甄别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比如,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应依法予以纠正。再审案件改判引用法律条文时,尽可能引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等法律。”由于该案讼争借款系唐某德个人借款,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因此该借款非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唐某德个人偿还,曾某不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8年8月6日,邵阳市检察院向湖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2019年1月16日,湖南省检察院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

跟前夫离婚后,女子莫名背上百万巨额债务,带着儿子有家不能回(2)

巨额债务包袱终卸下

2019年11月8日,湖南省高级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曾某等来了改判的好消息,压在她身上的百万元巨额连带清偿债务被解除。四年的辛酸、四年的压抑彻底摆脱,久违的笑容又回到她的脸上。

“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确立了夫妻一方举债构成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为夫妻共同生活’、‘为家庭共同生活’、‘为夫妻共同利益’等前提条件,只有具备其中一个前提条件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才能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检察官张京军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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