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换皮”判赔3000万!玩法规则也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 魔兽发布员 发布于 2020-01-13 15:46:51
  • 栏目:新开魔兽私服
  • 来源:周俊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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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陈冠琪


游戏“换皮”判赔3000万!玩法规则也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近年来,持续快速增长的游戏行业吸引了不少入局者,但高企的研发成本是无法忽视的一道难关,这也导致游戏“换皮”现象一度蔚然成风。

游戏“换皮”即保留核心玩法和逻辑,改变美术设计、名称、声音等外部表达,以此打造一款“新”游戏。然而,仅因玩法近似而主张侵权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维权难成为了行业的共识。正因如此,近日二审判决原告胜诉并获赔3000万元的《花千骨》手游“换皮”侵权案显得格外引人瞩目。


1《花千骨》案始末

《太极熊猫》是一款由蜗牛数字公司研发的动作类RPG手机游戏,于2014年9月上市。而《花千骨》则是改编自同名电视剧的仙侠题材手机游戏,由天象公司开发、爱奇艺运营。

2015年6月,蜗牛数字公司发现《花千骨》存在大量与《太极熊猫》相似的元素,认为《花千骨》全面抄袭和使用了《太极熊猫》中的游戏元素,包括《太极熊猫》游戏的核心元素——游戏规则。因此以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天象公司和爱奇艺诉至法院。


游戏“换皮”判赔3000万!玩法规则也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2018年3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花千骨》侵犯了《太极熊猫》的著作权,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蜗牛数字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两被告提起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在原被告的两审攻防战中,双方的核心观点可概括如下:


原告的主张

首先,网络游戏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程序,且计算机程序并非识别网络游戏的核心,仅是实现其功能的驱动工具,其核心和实质性内容是游戏的玩法规则。

其次,《花千骨》对《太极熊猫》进行了换皮抄袭,且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的部分并非思想或有限表达或公知元素,而系游戏作品的核心表达、实质性内容。

蜗牛数字公司主张,相同类型的游戏会存在相同大功能结构的相似,具体的单一玩法也会构成公知元素。但这些玩法规则在结合具体数值设定和投放以及进行组合设计时,已不再是思想或公知元素,而是一种规则的表达。网络游戏是从游戏的细分结构顺序、具体关卡、副本、对应具体玩法、相关数值配比、界面的功能排布等方面,给予玩家关于游戏的总体判断,并非从故事背景、人物形象来判断。

《花千骨》对《太极熊猫》的核心和实质性内容全盘照抄,在游戏结构、玩法规则、游戏数值、投放节奏和软件文档五个方面与《太极熊猫》构成实质性相似,以还原其功能、用户体验和操作习惯。区别只在于《花千骨》整体使用了明显不同的IP形象,改变界面中的一些图形、文本、声音资源等,目的是从表面感官上与《太极熊猫》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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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供的涉案游戏比对表


最后,天象公司和爱奇艺侵害了蜗牛数字公司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改编权,根据被告侵权所得及原告的损失,应赔偿3000万元。


被告的抗辩

首先,游戏整体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目前国内的在先判例中均无将游戏作为整体认定为《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项规定的“其他作品”进行保护的先例,且对于是否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也存在争议。

其次,两款游戏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蜗牛数字公司主张的玩法规则、页面布局、数值、投放节奏等均属于思想范畴,是抽象的,隐藏在游戏的故事情节和美术设计(表达)之后,不能被用户直接感知。将游戏规则等同于游戏作品,继而认为游戏规则相同则两个游戏作品相同并构成著作权侵权,严重违反游戏设计的一般原理和游戏行业的普遍认知。另外,蜗牛数字公司主张的相似部分,即便成立也属于来自公有领域的通用设计,两款游戏存在美术风格、IP剧情、背景音乐、玩法设计等诸多差别,《花千骨》具有独创性,不能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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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千骨》手游


最后,《花千骨》游戏依据同名电视剧官方合法授权开发,《花千骨》作为黄金IP对游戏玩家起到了足够的吸引效果,两被告没有必要通过不正当竞争方式争取市场用户。


2 “玩法近似”为何能得到法院支持?


起初,业内并不看好蜗牛数字的维权行为,主要是因为玩法规则一般被认为属于思想的范畴,而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是不保护思想,只保护表达。因此,在二者IP不同的前提下,“玩法近似”侵权的主张既难举证,又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那么,本案的原告为何能够胜诉?让我们来看一下法院的判决理由:

法院首先肯定了《太极熊猫》的整体运行画面可以认定为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该种观点近年来已不鲜见,周公在此不再赘述。本案的亮点在于,法院认为除整体画面和音乐、美术作品等细分权项外,游戏中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可以被认定为表达,也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但表达并不仅指“表达形式”,也包括具有独创性的“内容”。如果将一部作品比喻成一个三角形,最底端的是每一个具体的表达,最顶端则是主题思想,其间存在一个不断抽象和概括的过程。虽然这个递进的过程中,表达与思想不存在绝对清晰的分界线,但一般而言,在后作品与在先作品在三角形顶端以下的趋同部分越高,就代表越接近“表达”意义上的侵权。

在本案中,《太极熊猫》游戏玩法系统设计中的对战、成长等系统,属于“思想”部分,“首充”玩法和左右下方操纵摇杆界面等属于非独创性或有限表达和公有领域的表达内容,不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其余的界面布局、内容和连续展示等,具有独创性,且玩家可以通过这些内容了解到蜗牛数字公司所设计的特定玩法规则及其运行体验,因此可以看作是对游戏具体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构成著作权法中的“表达”。此外,蜗牛公司对其他公有领域、有限表达等要素进行的选择、排列、组合所构成的新的界面布局或具体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如果达到区别于其他游戏的创作性特征,则也可以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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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极熊猫》手游

以玩法“炼星”为例,如果说RPG游戏中一般都有通过道具提高角色属性的设计,这一规则可以认定为是“思想”,所有游戏设计者都可使用。但《太极熊猫》中的该玩法包括了具体的触发条件、道具数量、界面布局、操作流程等,已经具体细化到了一定的程度,故可以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最后,《花千骨》实施了对《太极熊猫》的“换皮”抄袭。一方面,《花千骨》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存档资料中,26张UI界面所使用的均为《太极熊猫》的元素和界面的图片。另一方面,游戏结构、玩法规则、数值策划等属于游戏设计的核心内容,相当于游戏的骨架,而角色形象、配音配乐等则相当于游戏的皮肤或衣服,所以行业内才将只更换IP形象、音乐等元素而在玩法规则等方面实质相似的行为称呼为“换皮”抄袭。

涉案两款游戏在游戏的核心玩法及其相应的表达内容上存在诸多实质性相似之处,且许多细节已经超过了创作“巧合”的空间,《花千骨》对《太极熊猫》界面设计的失败之处亦予以复制,因此可以认定两者虽然在“表达形式”上存在部分不同,但是在“表达内容”上构成实质性相似。证据显示玩家也明显地感知到了两款游戏在各方面的相似性。故可以认定《花千骨》对《太极熊猫》的具体玩法规则所设计的特定表达进行了整体照搬和复制,构成著作权侵权。

3 玩法和模式如何得到著作权法保护?

本案是继《炉石传说》状告《卧龙传说》胜诉后不多见的“玩法近似”侵权胜诉案件,而且本案的意义更加深远。因为在《炉石传说》与《卧龙传说》案中,法院并没有对玩法规则的著作权意义作出论述,而是认为游戏规则尚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不表示这种智力创作成果法律不应给予保护。否则将不利于激励创新,为游戏产业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因此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认为《卧龙传说》“模仿”《炉石传说》玩法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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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石传说》vs.《卧龙传说》


而本案则弥补了这个遗憾。法院并没有颠覆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的基本原理,也没有直接认定玩法规则属于表达,而是将著作权法意义的“表达”区分为“表达形式”和“表达内容”,具体的界面图形和文字等视听因素可以认为是“表达形式”,而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是通过这些因素传达的,抽象程度在这些因素之上,属于“表达内容”,同样可以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但如果在这之上再进一步概括和抽象,则很可能被认定为属于“思想”的范畴。

因此,本案的开创性意义在于论述了玩法规则在著作权法体系内的意义,提出了“玩法规则如果细化到了特定呈现方式的程度,就可以被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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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这里,周公不禁联想到了电视节目模式的抄袭现象、文学作品的“洗稿”现象,等等。这些现象背后的深层次法理,其实与本案并无二致。

在从具体到抽象的金字塔中,思想与表达之间的临界点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但无论如何,越是细化到一定程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能性越高。例如文学作品中,将人物设置与特定事件和特定顺序结合在一起,将构成表达的范畴,因此哪怕是作者闻之色变的“洗稿”,也能揪出抄袭者的侵权痕迹。

然而,这看似简单的原理背后,隐藏着知识产权诉讼中最大的障碍——举证难。类似案件中胜诉者寥寥,正是因为证明实质性相似需要对海量内容进行概括、比对和梳理,既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也需要法律知识和特定行业知识的完美结合,对代理律师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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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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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 网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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