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股东提案遭起诉,兆新股份收调解书

  • 小编 发布于 2019-12-11 07:41:39
  • 栏目:财经
  • 来源:同花顺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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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兆新股份于2019年12月10日收到公司股东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寄送的《先行调解通知书》(2019)粤0303诉前调31448号、《民事起诉状》。

12月10日,资本邦讯,兆新股份(002256.SZ)发布关于收到《先行调解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公告显示,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收到公司股东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通正源”或“原告”)寄送的《先行调解通知书》(2019)粤0303诉前调31448号、《民事起诉状》。

原告持有被告121,427,844股股份,系被告的第三大股东,占被告总股份的6.45%。被告定于2019年12月12日召开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的规定,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被告董事会提交《关于向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增加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以下议案:1.《关于罢免张文先生之公司董事及董事长职务的临时议案》;2.《关于罢免翟建峰先生之公司副董事长和董事职务的临时议案》;3.《关于罢免杨钦湖先生之公司董事职务的临时议案》;4.《关于重新调整部分董事薪酬标准的临时议案》。

被告董事会于2019年11月30日做出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拒绝将原告的四项临时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原告提交的四项提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应当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被告董事会拒绝向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提交上述四项提案,完全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赋予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议案基本股东权利,故被告董事会《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原告依法起诉请求:

1、判令撤销被告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来源: 资本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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