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状简史:中世纪欧洲的国王和领主,为什么会允许城市自治?

  • 小编 发布于 2019-11-25 15:48:06
  • 栏目:历史
  • 来源:切割地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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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江隐龙

从地理学的角度来看,城市大致指非农业人口集聚形成永远性居住点,21世纪各国大多以常住人口作为界定城市的最重要标准。然而在中世纪西欧,城市并非是单纯的地理概念,而更近乎于一个政治概念;中世纪谚语“城市的空气令人自由(Die Stadtluft macht frei)”不仅仅是文学比喻,而是货真价实的法律现实。

如果说通行采邑制的中世纪西欧是国王与领主的海洋,那城市就是孕育着新时代曙光的孤岛,城市中的市民相较于城市之外的民众往往有着更多对抗贵族的权利。为什么城市的围墙能够带来如此自由的空气呢?答案是一纸纸载明市民权利的“特许状”。

特许状简史:中世纪欧洲的国王和领主,为什么会允许城市自治?

某公司的特许状

特许状(charter)源于拉丁文中的“charta“或是”carta“,其定义为“载明将国家主权权利中的某些权利、权力、特权授予个人、公司、城市或其他方组织机构的文件”。特许状颁发的高潮主要集中于10 到 13 世纪,英法两国的大量城市在1072年至1300年间获得了特许状,这些特许状规定了城市市民阶层的人身及财产自由权、城市作的独立法人权、城市内部的市场自治权等,因而被称为“人民权利的保护神”或是“封建权利的转让书”。

仅从定义也很容易看出这一纸文件在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大大限制了贵族阶层的权利,那为什么特许状还会出现,并在10世纪之后成为普遍现象呢?这里有和平,也有战争;有商业贸易的魅力,也有社会底层的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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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的城市是从城堡里走出来的

领主的生意:商业特许状的诞生

在西欧,城市不是自始就带有浓浓的政治色彩的。早在罗马帝国时代,繁荣的盛世图景就孕育出了如伦敦、里昂、斯特拉斯堡等一系列城市,只是继西罗马帝国衰亡及日耳曼民族的入侵后,这些城市也随着古典文明的破坏而渐渐成为遗迹。

西罗马帝国灭亡后西欧进入中世纪,采邑制渐渐发展起来。在采邑制中,国王将其控制的土地分封给贵族以换得效忠,获得分封的贵族再次控制的土地分封给下一级贵族。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中央集权制度不同,采邑制中的国王名义上为最高领主,但其行政、征税、发行货币等权利只通行于其直接统治的王领;而分封出去的土地则由各级附庸直接统治——“领主的领主不是我的领主,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指的正是采邑制下的间接统治。

采邑制的出现与古典文明衰亡息息相关。由于西罗马帝国遭受到毁灭性的打击,后继相对落后的日耳曼民族在建国时并没有继承前朝中央集权式的政治构架与文化传统,故而在庄园经济中的背景下孕育出了采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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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欧洲的采邑制

在自给自足的经济模式下,采邑制与庄园经济相互呼应,在帝国时期一度繁荣的商业贸易自然而然地凋敝了,这一现象直接拉低了人们对商业的评价——或许反过来说也成立,人们对商业较低的评价加速了商业的凋敝。商业在本质上并不符合基督教义:商业唯一的目的是通过买卖赚取差价,并没有实质增加社会财富,中世纪神学大师托马斯·阿奎那直言“商业贸易中有不光彩的东西,有某种肮脏和可耻的东西”。庄园经济、采邑制、基督教义在中世纪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商业在这一体系中似乎找不到存在的必要。

如果人类社会按照这个节奏发展下去,贸易不会再现,商业自由不会成为新刚需,特许状这一概念或许不会在历史中出现。但历史总爱跟人类开玩笑,就在中世纪西欧对商业普遍表示鄙视的同时,商业却偏偏在观念的夹缝中发展起来了,因为“自给自足”的世界是不存在的。庄园与庄园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王国与王国之间一定会出现或长期或短期、或绝对或相对的物资短缺,在事实面前没有谁敢对贸易说“不”。于是,贵族们便会不失时机地颁布一些商业特许状,在特定的时间与区域内授权商人们举办一些市集,这便是特许状之始。而商人,也在这些特许状构筑的世界中获得了更多生存空间。

罗伯特·洛佩兹在《欧洲的诞生》一书中如此评价:“商人仍然生活在内部颓废的城市中……在社会上,他们是穷人和富人之间的中产阶级幽灵。在经济上,他们防止钱币被完全排斥出流通之外,并防止村落成为自我满足的孤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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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罗马帝国的分裂和灭亡

这些“中产阶级幽灵”,就是在游走在贵族、教士、农民这些社会主流人群之外的“边缘群体”,其主要代表为威尼斯商人、弗里斯兰人和犹太人。这其中最纯粹的商人无疑是早已失去了故土、游荡于各王国间的“异乡人”犹太人。犹太人因为特殊的宗教信仰在西欧遭受到广泛的歧视,各王国也均不乏针对犹太人的禁令或驱逐令。然而,犹太人善于经商的特质又使其成为贸易的代名词,于是各国王和领主颁布的商业特许状中常常会有关于犹太人的条款。

德国斯派耶(Speyer)主教在1084年给犹太人颁发了经商特许状:“我也授予他们全权,在他们居住的区域,从城外的那一区域远至港口的区域以及港口之间的区域交换金银以及随自己所愿进行买卖”。英国理查一世于1190年、约翰国王于1201年先后颁布了犹太人的经商特权,包括免除犹太人在英格兰和诺曼底贩酒的关税和通行税。当然,商业特许状的目标是商人,而不是犹太人这一特殊的族群。相比之下,神圣帝国帝国皇帝腓特烈于1166年在亚琛颁布的市集特许状更具普世性:“(商人)在皇家的这些市集中都免除通行税,而且他们可以依自己所愿进行买卖。”

中世纪早期的特许状都是这些纯粹意义上的商业特许状,如法兰克国王达戈伯特于629年批准建立圣丹尼斯市集的布告——同时这也是欧洲最古老的特许状,或是中法兰克国王洛塔尔二世于861年授予修道院建立市场的特许状。这些特许状频繁授予教士一是源于商业的本性,因为市集天然集中在修道院或教堂等人流量大的区域,尤其是礼拜日、圣徒日等节日期间;二是因为授予教士们商业特许状能够更好地解决“信仰正确”问题。861年洛塔尔二世颁布特许状时说:“普鲁姆修道院院长安斯巴尔德……恳求我们授权允许他的修道院在一个名叫拉马里维拉的地方建立一个市场……出于对主耶稣的崇敬以及为了拯救我们的灵魂,我们很高兴同意他的请求,下令撰写此文件。”可以看出通过教士们的解释,本与基督教义相悖的商业也成为能够承载宗教信仰的崇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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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太人的历史不只是一部商业史,还是一部流浪史

庄园经济需要贸易作为补充,但从中获利的终究是商人——贵族与教士们能从中得到什么利好呢?答案是税费。圣丹尼斯市集的商业特许状规定:“市集建立后两年内免通行税,之后每个单位蜂蜜要缴纳2先令,每单位洋西缴纳2先令。依旧例,撒克逊人、鲁昂市民和来自海外的异教徒,要为他们的船只支付通行税,每单位货物支付12第纳尔。”

在市集中,商人通过贸易获利,贵族与教士通过税收获利,看上去是一个双赢的结果。然而对于领主们来说,商业终究只是“补充”,只有在“特许”之内的商业活动才能被接受。几乎所有的商业特许状都详细限定了商业活动的地点和日期,如圣丹尼斯市集的商业特许状明确规定:“丹尼斯市集是一年一度的聚会,在10月9日的弥撒日举行……这一聚会在圣马丁山进行……将持续四周……除了在我们尊重的圣丹尼斯市集中,任何人不准擅自在巴黎附近地区从事交易,违者需交纳罚款。”

“自由”与“特许”之间,存在着天然不可调和的矛盾。商业特许状的出现看似是在庄园经济与商业贸易间搭了一座桥,事实上却为新经济制度的发展壮大埋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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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画中的中世纪欧洲

农奴与商人:新兴城市的逃亡与抗争

在官方的与民间的、合法的与非法的集市中,中世纪西欧商业的生命力越来越顽强。与此同时,自10世纪起,西欧生产力获利了巨大的提升,手工业生产的复杂化和专门化发展使得曾经被领主们牢牢控制农奴成为手工艺人,这些新晋的手工艺人不堪被束缚在土地上,希望寻找广阔的市场出售自己的手工艺品,于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逃亡。这些人离开了世代耕作的工地,在古罗马帝国荒弃的城市渡口、交通要塞、或者遥远的村落生产定居,与商人一道逐渐建立起一批新兴的城市,开始了新的商业气息更浓的生活方式——当然这里的城市,依然是一个地理概念。

中世纪西欧没有无主的土地,新建立的城市依然坐落在各级领主的辖地中,因此领主们依然可以要求城市市民和传统的农民、农奴一样交纳赋税、承担劳役:毫无疑问,新兴城市自形成伊始面临着来自贵族阶层的巨大挑战。

商业特许状的出现似乎昭示了贵族与商业共存的可能性,但事实上并非如此。领主们的税收名目繁多,已经严重影响到城市商业贸易的存在基础;同样市民们人身自由权的缺失也造成了危机。商业贸易需要自由,但逃亡的农奴并没有人身自由,这意味着他们所有制造、贸易所得都不属于自己,随时都可能被领主们收缴,当商业主体不自由时,贸易就不可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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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同样是个问题。城市的土地与市民都可能会分属不同的领主,从而在不同管辖权的运作下适用不同的法律;而在神判法的背景下,中世纪法律本身带有随机性,其审判流程也异常冗长,有的案件从立案到宣判甚至会持续数年之久,这种司法体制明显无法给商业以最基本的护航。

商业需要人身自由、流通自由、交易主体平等,而这些诉求与庄园制、采邑制不相容;而贵族们也担心自身的统治地接遭到商业的破坏:“特许”与“自由”终究无法协调。当这种矛盾累积到一定程度,当商人与逃亡的农奴聚集到城市并与日益发展的商业形成合力时,商业特许状的“升级”之路就开始了。

大多数城市与领主间开始了谈判,希望贵族们能让渡一部分权利,而市民们的资本则是他们能够承担更高的税收。部分领主也意识到城市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传统税费在城市税收面前几乎称得上微不足道,在这一共识下,一部分城市特许状逐渐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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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农奴

不过更多的城市特许状,是借助国王——也即是“领主的领主”之手获得的。在多数情况下,与领主们谈论权利让渡无异与虎谋皮,于是更多城市将眼光放到了国王身上。国王名义上的最高领主,但却对王领之外的土地没有实际控制权,最为极端者,甚至国王的废立都会受到各级领主的制约,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四世在 1356 颁布的《黄金诏书》中规定皇帝要由七个帝选侯选出的历史正是这一局面的绝佳例证。

所以,作为下级领主对立面的市民就成了国王的天然盟友。市民向国王求助是对国王权威的确认,对于国王而言,市民们要求的只是摆脱传统制度对商业的限制而非更深一层的政治权力,支持市民能够削弱下级领主的力量并壮大王权,于是王权与市民权在特殊的时代背景下形成了奇妙的利益共同体。给新兴城市颁发特许状成了国王们乐此不疲的政治行为,而获得自治权的城市自然在斗争中强力支持国王,城市特许状发展史的另一面就是中世纪欧洲的王权巩固史。

1168 年与1178 年,法国国王路易七世两次颁发特许状取消了奥尔良的多项捐税;1183 年,法国国王腓力二世豁免了奥尔良和邻近城市的一切捐税,并对罚款数额进行限制规定;1129 年英格兰国王亨利一世颁发给伦敦市的特许状中规定了免税权:“伦敦人及其财产可以免除通行税、过路费以及整个英格兰和海港的所有其他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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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七世

面对市民,国王不吝下放自治权;而对于领主的权利,国王也不吝多做限制,尤其是领主对农奴的追捕权:特许状或是让逃往城市的农奴们在达到一定条件下成为永久自由民,或是给领主追捕农奴设置了极为苛刻的条件,如“提供七位该逃亡者的母系亲属(nagilmage)做出的宣誓证明”,或是“找到该逃亡者以前的两个邻居,由这两个邻居面对着圣徒的骸骨发誓,证明此人在未逃亡以前完全属于该封建领主”等。

对于市民们来说,自由等同于生命,所以对于能够赋予他们自治权的城市特许权来说,“如果可能的话以和平手段争取,必要的话就以暴力争取”。事实上也在不少地区也的确爆发了为争取城市自治权的起义,其中最著名者莫过于1112年至1128年爆发的琅城起义。琅城建立在主教高德理的领地上,1108年,高德理承诺市民在交纳一大笔款项后可以建立城市公社,国王也同意宣誓保障市民的权利,然而当琅城市民向高德理和法国国王路易六世买下城市自治权后,高德理就反悔了。1112年,琅城市民发动起义杀死高德理并成立琅城公社,并最终在1128年得到路易六世颁发的城市特许状。

面对发展了几个世纪的强大贵族阶层,在能够争取到国王支持的前提下“以暴力争取”通常显得既不理智也没必要。更多情况下,市民通过赎买与谈判足以从贵族阶层中取得自治权,10 到 13 世纪中涌现了众多城市特许状,正是这一历史进程最好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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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欧洲的教皇,地位甚至在国王之上

一年零一天:城市法时代下新惯例

那么,城市特许状究竟规定了哪些内容,令市民成为与农民、农奴不一样的阶层呢?城市特许权所抗争的,自然是领主们所持有的,所以城市特许状中的权利也自然集中于人身自由、贸易自由、司法独立等方面。

最基本的自然是人身自由权——这也是所有城市特许状中最基本的黄金条款,而其中最有影响力的惯例,就是“一年零一天”原则。不列特城市特许状中规定:“任何人来到这个市镇,只要住满一年零一天,就可以免受先前领主的追捕”。洛里斯城市特许状中规定:“任何人只要在城市之中平安的居住一年零一天,就可以获得自由,以前的主人不得对他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亨利一世授予泰恩河上的新城的特许状中规定:“如果一个农奴来到一个自治城市,并在城内住满一年零一天,那他以后就是一个市民了,并且可以继续住在这个城市里,除非他先前被他的领主通知或者是他本人自己的意愿而只在这个城市里呆一段时间”。亨利二世颁发给诺丁汉市的特许状中也说:“无论任何人,只要和平时期在城市里居住一年零一天,除国王外,任何人对他无任何权利”

在通常情况下,一个农奴只要保证在城市居住一年零一天,就自动成为自由人,之前的领主将不对其享有任何封建权利。由此农奴正式蜕变为手工业者或是商人,再也不用担心会被领主从追捕,其生产力自然能全部投入到商业中。出身不重要,旧时代的烙印在新城市中置放一年零一天就会消弭于无形,传统社会中只有商人事实上享有的自由,如今居然通过被国王认可的法律明文规定,这在中世纪前期的不可想象的。13世纪末,欧洲大陆的每个市民都成为事实上的自由人,“城市的空气令人自由”的谚语早已成为人尽皆知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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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城市

取得人身自由之后,财产的所有权与处置权便紧接而至。亨利一世授予维尔纳伊的城市特许状中规定:“每一位市民取得英亩的土地和花园,无论他在其上盖多少房子,他都只需每年交纳 12 丹尼尔,并且享有在城市中购买和出售的权利”。1120 年,德意志贵族冯·查林根公爵在建立弗赖堡的城市宪章中规定,凡是来弗赖堡的定居者,每人可得到“宽50码,长 100 码的土地用于建房,并可世袭租佃,年金约为 1 先令,租佃者有权将土地转让给任何人”。法国国王路易七世在 1155 年授予洛里斯的城市特许状中第一条就明确规定“无论是谁,都要为他在洛里斯的房子或是每英亩土地付六便士的税”,而在取得财产权后,“谁愿意出售其地产都可以这样做:他收到货款后就可以自由自在的、不受干涉的离开本城,如果他愿意的话,除非他在本城犯了不法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一年零一天”的惯例也融入了财产处置权。法国博韦城市特许状规定:“如果自治市的任何一个人买进一块继承的地产,已经超过了一年零一天,且已在上面盖了房屋,如果这时有人对这块地产提出权利要求,可以不给他任何答复,买产者可安然无事”。如果脱离了商业对确权的需求,就无法理解为何会诞生出这种明显会损害真正权利人权利的规定,城市不仅带给市民以自由,同时也带给他们更先进的法律思维。

在争取人身自由、财产权的同时,市民们也将眼光放到了司法权。传统而混乱的法律已经完全跟不上城市生活的节奏,市民们需要更符合时代潮流的法律体制与法律机构。在 11 世纪末 12 世纪初时,意大利北部,法国南部等地区都相继建立了城市法庭,并在特许状中得到了的确认。1127 年克劳彻斯特的城市特许状中规定,除非是涉及市外地产持有权,否则一切诉讼都在该市内进行,任何郡官都不得对该城的诉讼进行干涉。洛里斯的城市特许状规定“不要迫使任何一个洛里斯人离开洛里斯到国王陛下面前来申诉”。1156 年亨利二世授予牛津的特许状中也涉及到了这一方面,免除该市市民在自治城市之外的所有审判,并规定所有的审批必须在城市之内进行,当地的城市法庭拥有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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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古大学也都有特许状

为了保证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城市特许状甚至会赋予市民们保释权,洛里斯的城市特许状中便规定:“如果某人保证说他能确保自己在审判时到达法庭,那么没有人能把他继续囚禁在监狱里。”新法律的发展同时也加速了旧法律的消亡,神判法、决斗审判渐渐绝迹,城市法的发展使得欧洲法律思想整体向前迈了一大步。

城市特许状中的司法权以保护商业贸易正常运转为基础,刑事方面的司法权依然保留在国王或领主的手中。但纵然如此,领主们的处罚权也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如法国国王路易六世授予埃当普的城市特许状中规定:“在他们(领主)的案件里,我们永远将六十个苏的罚金减为五个苏和四个丹尼尔;将七个半苏的关税和罚金减为十六个丹尼尔。任何人被要求对任何事情宣誓时,如果他拒绝宣誓,不必缴纳罚款”。

市民们的最后一步,就是城市官员的任免权。市民们虽然有着种种特许,但城市毕竟坐落在领主们的领地上,其官员自然也应当由领主指派。想要这些官员代表市民而非领主的利益是不可能的,于是官员的管理与城市的发展势必产生矛盾,以至酿成暴力冲突。1057年米兰和1077 年康布雷都发生了反对主教的起义,前者市民们取得了选举权,而后者则以失败告终。此起彼伏的起义最终拓宽了城市特许状的内容:越来越多的市民得以设置并选举自己的城市执政官,城市几乎成为一个个“城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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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意味着什么?

结语

在城市特许状的支持下,中世纪欧洲的城市理所当然从地理概念升华为政治概念。在封建社会中,城市的外墙成为另一方世界的边界,一些强大的城市甚至还会攻城掠地,如同国王一样扩大其势力范围,让新兴的城市法通行于更大的区域,如佛罗伦萨就先后征服了皮斯托亚、普拉托、阿雷佐和科托那等中小城市,由“城邦”变成一个无冕的城市联合王国。

不过,大多数城市的自治都是在国王的支持下才得以实现的。13世纪末,国王逐渐在与领主们的斗争中取得胜利,王权随之渗入城市,市民们也失去了国王天然盟友的地位。与此同时,市民阶层也渐渐分化,城市精英与一段中产阶级渐行渐远,城市也不再是曾经的“利益共同体”。至14 世纪时,自治城市渐渐衰落,城市特许状也最终在民族国家的兴起中消失在历史长河中。

特许状简史:中世纪欧洲的国王和领主,为什么会允许城市自治?

《塞尔达传说:旷野之息》中,城堡南方的平原上城市遗迹分布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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