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末年主人杀死奴婢要判死刑,杀阎婆惜的宋江该判什么刑?

  • 小编 发布于 2019-11-09 14:28:33
  • 栏目:历史
  • 来源:沂蓝书院赵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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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历史上,宋朝是一个较为宽容的朝代。北宋时期,贱口奴婢逐渐减少,到宋徽宗时期,贱口的官奴婢最终消失。整个南宋时期,都没有贱口奴婢,全是典雇奴婢,其身份是良人。

宋朝典卖的妾,是奴婢的一种,但是和主人有合法婚姻关系,当然并不是正式礼聘的婚姻关系。

贱口奴婢是奴隶制的残余。

网上盛传宋朝“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到了南宋贱口奴婢才逐渐减少,北宋末年的宋江杀死阎婆惜,最多判处一年徒刑,还可以花钱赎刑。宋江从阎婆手里挣脱逃走,完全是一时慌了手脚。

北宋末年主人杀死奴婢要判死刑,杀阎婆惜的宋江该判什么刑?

宋江

还搬出《宋刑统》:

“诸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一年。”

“主自杀牛者徒一年。”

认为宋朝杀奴婢和擅杀一头耕牛的罪是相等的,“律比畜产”。

这是对宋朝的法律制度不熟悉导致的错误认识,并不是写在《宋刑统》里面的条目就是现行法律。

况且宋大哥是何等的英雄人物,又是押司,是宋朝法律的老手,怎么可能被一个阎婆吓得慌了手脚?

宋朝的皇帝会写一些诏令,修订法律,但不会修改《宋刑统》,所以《宋刑统》保留了一些不再实行的旧法律。

比如南宋的《庆元条法事类》就收集了很多皇帝的诏令法律。

北宋末年主人杀死奴婢要判死刑,杀阎婆惜的宋江该判什么刑?

《新水浒》阎婆惜

《水浒传》的作者施耐庵,生活于元末明初,对宋朝法律有所了解,他写的宋江受到的判决基本是符合北宋末年的实际法律的,但也有一些疏漏。

金国和元朝,是游牧民族入主中原,在社会政治上再次野蛮化。他们把大量俘虏当作奴隶,贱口奴婢再次盛行。

明朝虽然减少了元朝贱口奴婢的数量,但仍然保留了官奴婢。朱元璋规定勋贵、军官、三品以上文官可拥有贱口奴婢,三品以下文官和平民不准拥有贱口奴婢。

洪武十七年(1384年),朱元璋下诏:

“令各处抄扎人口、家财就解本处卫分:成丁男子铜妻小收充军役,其余人口给军官为奴”。

在明朝,因家人犯罪而株连罚没的人,有相当一部分成为官奴婢,也就是贱口奴婢。

《红楼梦》的背景是清朝初年,也存在大量贱口奴婢,主人打死奴婢根本不当回事。

这是元明清时代对宋朝的一个社会倒退。

1、宋江杀阎婆惜,按照当时真实的宋朝法律能判什么刑?

不妨设定《水浒传》宋江杀阎婆惜事件,发生在宋徽宗宣和年间。

阎婆惜看到了晁盖写给宋江的书信,以此敲诈勒索宋江。宋江一怒之下,用压衣刀子杀了阎婆惜,烧掉书信毁灭罪证。

阎婆要到县衙告状,宋江趁唐牛儿打阎婆时溜走。

宋江凭借自己的人脉关系,逃到江湖上躲避了几年。

后来立皇太子大赦天下,宋江回家时被抓。

宋江自己是县衙的押司,对法律相当熟悉,说:

我的罪犯又不该死,今已赦宥,必已减等。

郓城县的上级济州府尹,判宋江脊杖二十,刺配江州牢城。

施耐庵是元末明初的人,对宋朝的法律虽有了解但不细致,有一些小漏洞。

北宋末年主人杀死奴婢要判死刑,杀阎婆惜的宋江该判什么刑?

施耐庵

宋江说自己罪不该死,但实际上在宋徽宗宣和年间故意杀奴婢是可以判处死刑的。

所以要分析阎婆惜的身份到底是婢,还是妾。

“脊杖二十,刺配江州牢城”,相当于是流三千里,刺配劳役一年,是第一等的流刑。如果是罪不至死,那就应该判加役流,流三千里,劳役三年,加役流是绞刑的减刑,并不属于流刑。

大赦减一等刑罚,宋江可以从加役流减到流三千里。

根据《宋刑统》的条目,宋江本来就应该判流三千里,《水浒传》讲的刑罚其实没有给宋江减刑。

《宋刑统》:

以刃及故杀者,斩。

若杀妾者,只减凡人二等。

凡人就是普通人,用刀故意杀人,判斩刑。如果杀妾,减二等(斩、绞),应该是判处流三千里的流刑。

但是,我们在使用《宋刑统》时要注意,当前通行的《宋刑统》是一个残本。宋朝的皇帝会不断下发诏令,改变法律条文的实施,但是并不删除《宋刑统》原来的条目。即使某一个刑法条目废除了,也不会从《宋刑统》中删除,目的是为了尊重旧法,方便后人比对参照。

北宋末年主人杀死奴婢要判死刑,杀阎婆惜的宋江该判什么刑?

宋徽宗

建中靖国元年(公元1101年),宋徽宗下达敕书:

“主殴人力、女使有愆犯,因决罚邂逅致死,若遇恩,品官、民庶之家,并合作杂犯。”

主人殴打有过错的人力、女使(奴婢)致死,判处杂犯死罪。

这是宋徽宗刚当皇帝不久下的敕书,表明自己对待奴婢的仁政。但这条敕书并未写进《宋刑统》,却是北宋末年实行的法律条文。

杂犯是指杂犯死罪,即除十恶、故意杀人等罪以外非情节严重的死罪犯。

《宋刑统》释杂犯:

“谓非上文十恶、故杀人、反逆缘坐、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中死罪者”。

这是宋徽宗考虑到主仆之间的名分关系,给予主人一定的法律特权,遇到大赦令,杂犯死罪可以减刑。

《宋大诏令集》卷二百十八记载:

“见禁罪人,除十恶并故杀、谋杀、劫杀、放火、持杖行劫、侵盗官物、伪造符印、合造毒药、官典犯正枉法赃,依法实行外,应杂犯死罪,并斗杀死罪,并斗杀情理可悯者,并许从流。”

主人打死奴婢,属于杂犯死罪,遇大赦可以减为流刑。

宋朝的大赦比较频繁,生皇子,立皇太子、立贵妃都可以大赦。

至和二年(1055年),知谏院范镇反对仁宗皇帝一年数赦:

臣闻古人有言曰,一岁再赦,好人喑哑。……京师及畿辅岁一赦,而去岁再赦,今岁三赦。

宋仁宗最极端时一年发布三次赦令。

北宋末年主人杀死奴婢要判死刑,杀阎婆惜的宋江该判什么刑?

宋仁宗

《夷坚志》支乙卷九记载《王瑜杀妾》:

江东兵马钤辖王瑜者,前后(杀妾)甚众。庆元元年四月诏,削除籍编置朱崖,燕燕杖死于市,瑜至万安军死。

南宋官员王瑜杀妾,被判处流刑三千里。

宋江因杀妾阎婆惜被判流刑三千里,是很正常的。

2、北宋前期和中期的奴婢地位

唐朝的《唐律疏议》规定:

诸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一年。

这里奴婢指的是贱口奴婢,真的是跟牛等牲口无异。

但是,在唐朝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贱口奴婢供不应求,社会上出现了雇佣奴婢。

宋朝开始时雇佣奴婢地位非常高,视同良人。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十以太宗淳化元年十月记载,钱若水断的案子:

有富民家小女奴逃亡,不知所之,女奴父母讼于州,命录事参军鞫之。录事尝贷钱与富民不获,乃劾富民父子数人共杀女奴,弃尸水中,遂失其尸,或为首谋,或从而加害,罪皆应死。富民不胜拷掠,自诬服。具狱上州官审覆,无反异,皆以为得实。若水独疑之。留其狱,数日不决。录事诣若水厅事,诟之曰:“若受富民钱,欲出其死罪耶?”若水笑谢曰:“今数人当死,岂不可少留,熟观其狱词耶?”……若水因密送女奴于知州,乃垂廉引女奴父母问曰:“汝今见女,识之乎?”对曰:“安有不识也!”即从廉中推出示之,父母泣曰:“是也。”乃引富民父子悉破械纵之,其人号泣不肯去,曰:“微使君赐,则某族灭矣。”

钱若水所断案子中的小女奴是雇佣婢女。

主人杀害雇佣奴婢,以杀害良人对待,要抵命。

北宋初期,这户富民的小女奴逃亡,富民一家被人诬告杀死奴婢,按法律要判处富民一家数口死刑。

天禧三年(1019年),宋真宗修改主杀奴婢必抵命的法律,改为减常人一等处置:

殴杀有过佣赁奴婢者,加殴杀部曲律一等;无故殴杀佣赁奴婢,减常人一等罪。常人相殴致死,依法当绞。

减常人一等,即处以流三千里刑。

北宋末年主人杀死奴婢要判死刑,杀阎婆惜的宋江该判什么刑?

宋真宗

新近发现的宋仁宗时期的《天圣令》:

诸家长在,子孙弟侄等不得辄以奴婢、六畜、田宅及余财物私自质举及卖田宅(无质而举者,亦准此)。其有家长远令卑幼质举卖者,皆检于官司,得实,然后听之。若不相本问,违而辄与及买者,物追还主。

《天圣令》规定奴婢仍可以当作财产买卖。

天圣七年(1029年)修成的令典《天圣令》,现存奴婢令文有25条,其中17条是废弃不用的唐律,其余8条是宋朝新定法令。

3、北宋末年宋徽宗时期,不再将逆犯家属罚没为官奴婢,贱口奴婢消失,整个南宋只存在典雇女婢,典雇奴婢是良人

宋徽宗虽然是北宋最大的昏君,但他为人并不暴虐,几乎不滥杀无辜。相反,宋徽宗时期颇有几件仁政和普惠福利制度,虽然这些仁政大多被官僚腐败所扭曲。

宋徽宗时期,在全国各地推行建立的“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分别负责养孤独老人(包括孤儿)、给贫民免费医疗、给贫民和路边倒毙者免费安葬。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大规模福利政策。

前文所述,宋徽宗登基不久,就发布诏书,提高奴婢的社会、法律地位,主人殴打有过奴婢(人力、女使)致死,主人要判处杂犯死罪。宋徽宗相当于将奴婢的地位又提升到宋太宗时期的地位。

唐朝的《唐律疏议》规定,主人杀无罪奴婢,仅仅是徒一年,而且主人可以用金钱赎刑,相当于花钱就可以摆脱实际刑罚。

由于靖康之变,宋徽宗、宋钦宗两朝的大量朝廷文件散失,现存的历史文献中,还没有发现宋徽宗废止官奴婢的诏书。

当然,也有可能宋徽宗并没有发布废止官奴婢的诏书,但根据现有资料,宋徽宗一朝并未有罚没犯人家属为官奴婢的记载。

北宋最后一次记载罚没为官奴婢的,是宋徽宗之父宋神宗。

北宋末年主人杀死奴婢要判死刑,杀阎婆惜的宋江该判什么刑?

宋神宗

《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庆州叛兵家属罚没为官奴婢,“诸为奴婢者,男刺左手,女右手”。

此后,现存的宋朝史籍再也没有记载罚没为官奴婢的事件。

宋朝唯一合法的贱口奴婢来源是官奴婢,官奴婢可卖给私人,但仍然是官奴婢的身份。

大约在宋徽宗时期,不再罚没为官奴婢,官奴婢自然消亡。

从而在北宋末年开始不再有贱口奴婢。

良人奴婢和主人的契约关系,雇佣期两年以上,还是有主仆名分,是古代封建宗法主义的残余。良人奴婢和主人仍然是不完全平等的。

南宋开禧三年(1207年),吴璘后代吴曦叛宋降被诛。

吏部尚书兼给事中陆峻说:

“窃详反逆罪,父、子年十六已上皆绞,伯叔父、兄弟之子合流三千里,自有正条外。所有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祖孙、兄弟、姊妹,敕无罪名,律止没官。比之伯叔父、兄弟之子,服属尤近即显。没官重于流三千里。盖缘坐官,虽贷而不死,世为奴婢,律比畜产。此法虽存而不见于用,其母、女、妻、妾、子妻妾、祖孙、兄弟、姊妹,合于流罪上议刑。”

陆峻说,谋逆犯人家属没为官奴婢,虽然存在于《宋刑统》中,而不见使用。

也就是说官奴婢的法律条文已经长期不见使用,也从侧面说明宋徽宗时期就不再罚没官奴婢了。

南宋初年虽然有“各州每年开收编配、羁管、奴婢人及断过编配之数,各置籍”的规定。南宋《庆元条法事类》载:“诸州刺面、不刺面配军,编管、羁管人及奴婢,每半年一具开收见管并本州编配过久(人)数,依式造册,限六十日供申尚书刑部(收管奴婢,编配到两地供输及蕃部溪洞人,依式先次供申)。”虽然文告里面还有官奴婢,只不过是继承北宋旧文格式,并没有实际的官奴婢。

宋徽宗宣和年间,牵连百万人口的方腊起义,未见有罚没为官奴婢的记载。

北宋末年主人杀死奴婢要判死刑,杀阎婆惜的宋江该判什么刑?

方腊

建炎三年(1129年),苗傅、刘正彦的兵变,未见其家属被籍没为官奴婢的记载。

绍兴十一年(1141年),岳飞和张宪的家属也没有籍没为官奴婢,只是流放。

所以,北宋末年,宋江也不可能买到官奴婢为妾,阎婆惜是良人。

4、宋朝妾、婢地位的消长

唐朝时期,妾、婢的社会地位是相差很大的。妾虽然可以买卖,却是良人。唐朝的奴婢则是贱口,有子之婢经放良之后才可以为妾。

《唐律疏议》的户婚律载:

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

随着北宋末年贱口奴婢的消失,来源都是良人的奴婢社会地位相应提高。

南宋《庆元条法事类》载:

女使……曾经有子以妾论。

与主人生子的婢女,在法律地位上和妾相等。

婢女的人身生命权,因为受家族同居法影响小,在一定程度上高于妾。

宋徽宗的诏书规定,主人打死婢女要判处杂犯死刑,因为婢女是良人。

《夷坚志》记载了赵良臣的一件事,赵良臣在路上,遇到一个无家可归的女子,就把她带回家,对妻子说:

适过田间,见一女无所归,偶与偕来。吾家正乏使,可以婢妾蓄也。

可见,宋朝人对妾婢多混同对待。

南宋周密写的《癸辛杂识》记载了高炳如“亲手与其妾银花一纸”书,银花刚开始是雇佣的婢女,每月工钱是一斛米,折合160文铜钱。银花勤劳细心,还会唱歌,甚得主人欢心,就被收为侍妾,名分上是婢女,实际上同妾。银花的合同延期到十一年,雇价上涨到每年100贯,工资相当于涨了五十倍。

宋朝婢女伏事未满二周年,则完全被当作良人对待,满二周年后,以家族同居法主仆名分对待。

所以宋朝的妾、婢分三种情况:

一、纯粹是妾,不干婢女的杂活,法律上以妾对待;

二、侍妾,即是妾又是婢女,法律上以妾对待;

三、纯粹是婢,不是妾,法律上以良人对待,满二年后以家族同居法对待。

《水浒传》讲阎婆惜拿住晁盖给宋江的书信,要挟宋江道:

“第一件,你可从今日便将原典我的文书来还我,再写一纸任从我改嫁张三,并不敢再来争执的文书。”

说明阎婆惜是宋江典买的侍妾,一方面是宋江的婢女,一方面和宋江是妾的关系。所以阎婆惜要宋江解除这两种关系。

5、宋朝奴婢和妾的主要来源

宋朝法律严禁掠买人口为奴婢,违犯者绞。

北宋前期和中期,唯一合法的贱口奴婢是官奴婢,来源是逆反罪人的家属。

宋神宗熙宁四年,庆州兵变,叛兵家属应没官为奴婢者,配江南路、两浙路、福建路为奴。

私人可以从官府购买官奴婢,也可以转卖官奴婢,但要到官府登记。

宋朝的良人奴婢的来源是典买和雇佣。

从北宋立国,就有大量良人被典买和雇佣为婢女,到宋徽宗时,官奴婢消失,所有的合法婢女都是良人。

虽然非法掠买人口为奴婢的在两宋一直存在,但直至今日还是有拐卖人口者,君不见前些年的黑窑厂奴工。

典身,是一次性支付报酬。

雇佣,是分期支付报酬。

无论是典身奴婢还是雇佣奴婢,在宋朝都是要规定期限的,所以奴婢的良人身份并没有丧失

所谓的典卖不是绝卖,绝卖是卖掉所有权,典卖只是卖掉使用权。典身奴婢的良人身份所有权仍然在本人手里。

典身可以到了期限后赎身,赎买的只是人身使用权。

宋朝的妾主要是典买。妾是一种固定的非正式婚姻关系,所以不存在雇佣。

阎婆惜是宋江典买的侍妾。

宋江买阎婆惜总共花了多少银子?

《水浒传》并未给出具体的数目。宋江给了阎婆十两银子用于阎老的丧葬,这十两银子算在典买的费用里,可能又加了几十两银子。

宋朝的民间交易多用铜钱,很少用银子的。

北宋末年到南宋初年,妾的典价一般在五十贯到一百贯之间,通常是七十贯。(一两银子兑换2-3贯铜钱)

6、最后再看宋江杀阎婆惜的合理判决

阎婆惜是宋江典买的妾,不是典买的奴婢。

虽然妾的地位高于奴婢,但主人杀奴婢要被判死刑,杀妾却不一定要判死刑。

宋朝奴婢的地位提高,相当于妾的地位就边缘化了。

宋朝还有家庭同居法。

家庭同居法,是宗法关系在法律中的体现,比如父亲杀死不孝顺的儿子,是不被起诉的。丈夫杀妾,仅仅是比普通人降二等罪。

北宋末年主人杀死奴婢要判死刑,杀阎婆惜的宋江该判什么刑?

《水浒传》

宋江被阎婆扯到县衙,如果当庭审判,宋江应被判处流三千里,决脊杖二十,配役一年。

所以在《水浒传》中,宋江自知罪不致死。施耐庵这一点写对了。

但是朝廷在大赦后,流刑罪减一等,宋江此时被捕,应被判处流二千五百里,决脊杖十八,配役一年。

施耐庵仍然写宋江决脊杖二十,这一点就不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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